妥善处理仲裁案件全力服务疫情防控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政府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20-04-28 11:14:56  评论(/)

法制日报全媒体

记者 张维

武汉仲裁委近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仲裁案件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暂定一年。

据了解,《若干意见》的出台,旨在妥善处理仲裁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若干意见》要求妥善处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合同争议案件,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政府和社会各界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采取了相应防控措施,对于因此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及时行使权利的当事人而言,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具体案件中,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仲裁庭宜结合时间节点、因果关系、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当事人主张适用公平原则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仲裁庭宜审查疫情是否导致合同订立基础全部或者部分丧失,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宜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当事人举证证明其采取合法形式通知了对方,并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结束前提交其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台的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影响的疫情防控措施,即可视为其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通知和证明义务。

准确把握时效。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权利人发生住院或者被隔离以及医学观察等情形,属于权利人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具体案件中,仲裁庭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充分考量疫情防控措施对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影响程度,准确认定是否导致时效中止。

全力优化仲裁法律服务,是《若干意见》所强调的重要内容。《若干意见》提出,充分发挥仲裁程序灵活简便的优势,在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加快程序推进,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对各方当事人同意采取电子送达和在线完成全部庭审程序的,可以退回50%的案件处理费。

《若干意见》鼓励当事人本着尊重事实,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调解,避免激化矛盾,力求双赢。调解结案的,可以退回50%的案件受理费。

此外,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缓交仲裁费。缓交期限一般为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前,特别困难的,延长至仲裁裁决书作出前。

根据《若干意见》,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且与疫情防控活动直接有关的防控物品运输、保管、租赁、买卖合同争议案件,可以申请减交仲裁费。争议标的额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可以按应收仲裁费标准的1/2收取;争议标的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可以按应收仲裁费标准的1/3收取;争议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可以按应收仲裁费标准的1/4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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